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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税法税率:
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%;非居民企业(中小型企业)取得适用税率为20%;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。
一、享受过渡期限:
2007.3.16以前成立的公司使用过渡期五年优惠政策。
2007.3.16以后成立的公司2008年开始不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。
二、新税法过渡政策:
1、设在经济特区(马尾、融侨)生产性外商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;
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24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;---------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
2、生产型外商企业: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(15-25%实施五年过渡期优惠)
3、外商被认定高新企业15%(新税法取消区内设定限制,如科技园(马尾、洪山、仓山),
旧法:要求注册登记在区内,生产也在区内。---------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
4、国家重点扶持,公共基础设施(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,可在新税法执行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)
二、新税法取消政策:
1、外商投资企业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;----------于2008年开始取消优惠政策
2、取消地方所得税;----------于2008年开始取消优惠政策
3、产品出口企业,出口产值达到70%(旧法减半)----------于2008年开始取消优惠政策
4、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。----------于2008年开始取消优惠政策
5、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十年以上。----------于2008年开始取消优惠政策
三、两税合并应对措施:
1、在投资企业;
2、购置国产设备,购买价*40%,可抵免所得税。(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的,可以往后延续,但不超过五年期限)
四、新税法规定与相关文件号:
1、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: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;(财税(2006)88号文件)
2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,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;(财税(2007)31号文件)
3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,确需加速折旧的,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(折旧最短2年);(财税(2000)025号文件)
4残疾人优惠政策;(财税(2007)92号文件)
5、认定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(人数、销售额、资产总额);(国经贸中小企(2003)143号文件)
五、旧税法没有不政税收入,新税法有不征税收入差异。财政拨款,法收取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,国务院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)
六、特别纳税调整:新法44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,或者提供虚假、不完整资料,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业情况的,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七、年度申报期限新法为5月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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